无医师资格进行玻尿酸注射美容导致右眼盲目被判非法行医罪给人打瘦脸针怎么处罚
本文,则是以对医疗美容医师的非法行医罪进行了分析。
2019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合伙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经营中山火炬开发区花某美容馆,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顾客实施注射水光针、瘦脸针及玻尿酸等医疗美容行为。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美容馆内为被害人邓某注射玻尿酸过程中,致邓某右眼疼痛无法视物,后被告人潘某某将邓某送医治疗。经鉴定,邓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右眼盲目五级,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符合八级伤残。
最终判决,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有哪些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
非法行医
的;
(五)非法行医行为
并非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一、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直接、主要原因
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本案中,潘某某、刘某某实施的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只能在医疗机构内由具备医生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医师实施,如果未取得医生资格,那么则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时构成非法行医罪。
但是,如果潘某某、刘某某实施的注射美容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那么只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即可。当然,民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非医师行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
医疗美容机构
来说,如果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进行医疗美容,那么也会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任用两名以上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但是,如果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那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医疗美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