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职工内部退休法院认定企业合法国务院令难道不是判案依据38岁矫正牙齿的危害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员工想要内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第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第三是经用人单位批准。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内退。劳动部(1994)259号文件也再一次对国务院111号令进行了重申,并严肃指出,企业不允许超出国务院(1993)111号令所规定的范围办理内退。
2003年,38岁的王某等10名员工被所在单位劝说内部退休,在威逼利诱下,不懂法的王某被迫签订了一份《内退协议》,让自己在年富力强的年龄退休了。内退这种事,其实大家都不陌生,主要是相关行业对劳动者身体损害大的,或者有了严重的疾病和工伤,经过劳动者的申请,法律要求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的一种保护。由此可见,内退本身是一种对劳动者的保护,然而在本案中却成为了侵权。
38岁被退休,之后每月只发了七百多块的补助,王某无奈将用人单位诉讼至法庭,但均败诉。各级法院的理由基本都相似,
法院的主要的观点是认为本案的
《内退协议》
,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程序合法内容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的有趣的地方在于,王某只有38岁,并不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的规定,企业的行为完全不应该的得到支持。然而一审法院却故意对该法规视而不见,令人疑问。
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在我国是法定的法律渊源,法院完全可以以此判决,但是法院避开该规定,并且一审判决也得到了中院和高院的支持,其背后的原由实在令人费解?